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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法院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开江县公安局

二、对下列拒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实 施 细 则

开江县人民法院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开江县公安局
对下列拒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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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14 15:29:38 打印 字号: | |

开江县人民法院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开江县公安局

二、对下列拒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实 施 细 则

   

为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笫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司法实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等犯罪案件时应当恪尽职守、协同配合。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笫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意见第二条(一)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价的70%。

四、本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中“转移”是指转移财产的金额达五万元以上。

五、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意见第二条(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拒不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一年累计金额3万 元以上或者超过执行标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与他人合谋制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参与分配制度等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入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本意见中“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致使判决、裁定的执行标的达60%以上无法执行。

七、被执行人、担保人实施本意见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不受人民法院是否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限制。

八、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隹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九、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决定移送的,应将已收集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对笫二条(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移送后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的材料包括:

(一)移送函;    

(二)执行案件情况报告;    

(三)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等妨害执行行为达到法定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材料。

移送函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十、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后,应 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 当在3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立案。

十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检察监督,在 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十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前,主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处罚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十三、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笫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暴力、威协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围攻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等行为,并协助人民法院维持现场秩序。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十五、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十六、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商处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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