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止、终结监督
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止、终结案件,强化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经开江县人民法院、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中止、终结案件备案审查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局是具体负责抄送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具体负责接收、审查备案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备案审查的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向执行申请人送达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五日内将该案的法律文书抄送至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及时进行书面审查。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案件,可以调阅、复制执行卷宗及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阅卷手续。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向承办法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后,认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正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予以纠正,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馈纠正处理结果,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不接受监督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抄送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定结果正确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工作。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日常联系,强化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和开江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两院会签之日生效并实施。由两院共同遵守和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开江县人民法院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23日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