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执行促和解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在执行中死亡,双方矛盾迅速恶化升级眼看就要演变成一起群体性事件,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及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共同介入,拟定执行方案,分头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法院: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趾勇(死者)、潘成翠、黄艳婷
被执行人:袁先云、吴立琼
【案情摘要】
2015年9月27日,黄趾勇在袁先云、吴立琼家贴瓷砖过程中从楼梯间坠落在洗衣台的地板上,致头部严重损伤。2016年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袁先云、吴立琼赔偿黄趾勇、潘成翠、黄艳婷各项费用共计496734.14元。判决生效后,袁先云、吴立琼未履行判决义务,黄趾勇、潘成翠、黄艳婷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因未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袁先云采取了拘留措施,仍未执行到位。同时申请人条件十分困难,本人因二级伤残瘫痪在床,其妻见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个十五岁正读初三的女儿,受害者的日常起居全靠其七十三岁的母亲照顾,无经济生活来源,为此其亲属多次上访。鉴于本案情况特殊,执行法院没有单纯地终本了事,多次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村、社共同给双方做工作,达成了每月暂付生活费的和解协议。2018年4月13日,申请人黄趾勇在家死亡,其亲属因未得到赔偿款,情绪激动,扬言要将申请人尸体抬放至被执行人家中。开江法院接警后,迅速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紧急会和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双方所在村、社,共同拟定执行方案后分成两个工作组,分别赴双方家中做和解工作,执行干警、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干部轮番上阵、各个击破,在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劝说下,双方终于达成在总金额基础上下调赔偿款后,再先期支付安葬费、余下赔偿款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重大复杂执行案件中引入执行联动机制,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社组织,能及时有效稳控局面,利用当地组织熟悉情况、更懂当事人心理的优势,更容易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从而对案件的执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