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李世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8-14 15:52:14 打印 字号: | |

  李世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世伟以无法年检川s08811奥迪牌小轿车为由,申请开江县人民法院解除对川s08811奥迪牌小轿车的查封,在执行人员明确告知不能转移该车所有权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一起将该车变卖,未将售卖车款用于履行义务,也未将川s73963沃尔沃小轿车交付履行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人权益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摘要】

2012年4月26日,开江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平、文成菊与被告李世伟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后依法作出(2011)开江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李世伟补偿原告王平、文成菊145万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付清。因李世伟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王平、文成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世伟名下的川s08811奥迪牌小轿车和川s73963沃尔沃小轿车,李世伟未按要求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将查封车辆主动交付履行义务。2013年9月,李世伟以无法年检川s08811奥迪牌轿车为由,申请开江县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车的查封,同年9月3日执行人员告知李世伟不能转移该车的所有权。李世伟仍与他人一起将该车变卖,导致法院的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无法执行。开江县人民法院以李世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世伟于2015年5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机关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执行人李世伟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参与了法院组织调解,领取了调解书,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李世伟明知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一直拒不履行,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川s08811奥迪牌小轿车,李世伟以车检为由,申请法院解封,在执行人员明确告知不能转移该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一起将该车转卖,致使人民法院调解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李世伟辩称川s08811奥迪牌轿车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所有权不是其所有和其已经对(2011)开江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由不成立,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判决:李世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李世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