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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大常委会助力法院执结农民工工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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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14 15:53:41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人大常委会助力法院执结农民工工伤案

石某花、唐某轩、朱某申请执行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法院依靠人大常委会支持执结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的农民工工伤案

  执行法院: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某花、唐某轩、朱某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市人大代表。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申请执行人石某花、唐某轩、朱某到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务工,2015年石某花、唐某轩、朱某分别先后在工作期间受伤,并鉴定为不同等级伤残,后石某花、唐某轩、朱某分别向开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对开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并分别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石某花各项损失共计89500元,唐某轩各项损失共计54600元、朱某各项损失共计48800元。判决书书生效后,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花、唐某轩、朱某于2016年6月分别向开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开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对法院的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不予理睬,并躲避法院干警逃避执行,法院查询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亦没有查询到该公司有存款,法院查询到该公司仅有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外无其它财产。

  在法院通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到法院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杨某某依仗其是市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利,自己不履行义务,亦不到法院来,在法院执行干警的多次通知后也仅仅派律师到法院表示,现在全国经济形式下行,企业没有钱,等企业有效益的时候在履行,之后便对法院置之不理。而申请执行人石梅花、唐厚轩、朱某等见法院未能执行兑现便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给法院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江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非常重视,表示一定支持法院工作,并立即电话联系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耐心做其工作,并要求其作为市人大代表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配合法院工作,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杨某某主动到法院向承办法官承认自己作为市人大代表没有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错误行为,并表示自己企业目前在全国经济形式下行的大环境下经营困难,要一次性付清三个申请执行人的款确实困难,希望能够先给付三个申请执行人各一部分,余下部分自己分期给付,承办法官本着即要让农民工工伤赔付能够得到兑现,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够让被执行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便组织石梅花、唐厚轩、朱某与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协商,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一些人大代表参与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梅花、唐厚轩、朱某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支付石梅花50000元,唐厚轩30000元、朱某30000元,余下部分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清,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双方当事人身份特殊,申请执行人是农民工,弱势群体,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法院既要维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法院对涉及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的案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支持。本案才能够顺利的和解,即维护了涉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保障了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同时该案的和解执行亦为法院执行涉及人大代表案件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代表法》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邀请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

第十三条: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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