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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律师申请调查令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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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14 15:54:29 打印 字号: | |

案例:律师申请调查令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邓力申请执行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律师申请调查令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执行法院: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邓力

委托代理人:周映宏,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方权。

被执行人:唐方权。

   【案情摘要】

  201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唐方权向申请执行人邓力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执行人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唐方权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力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3月邓力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唐方权及担保人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16日,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唐方权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力借款本金717万元及利息。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的应收款(运输费)900万元,法院依法向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书面回复法院被执行人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仅有200万元应收运输费,并协助法院将该款予以冻结。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力2016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开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方权和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法将诉讼保全中冻结的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的200万元扣发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唐方权和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法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唐方权及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唐方权和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亦向法院申报称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力的委托代理人周映宏律师向法院称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还有应收工程款近10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发放了律师调查令。经其调查,重庆市崇瑞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还有应收工程款326万元,现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笔款项予以冻结。待被执行人完善相关税费后依法予以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同时被执行人没有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律师通过法院发放律师调查令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仅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也发保障并挥了律师的作用,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亦能够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相关规定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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