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不得追加被执行配偶为被执行人
——郑长宽、谭仕均与唐昌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裁定书字号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执恢43号之一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长宽,男,生于1954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兴隆街2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谭仕均,女,生于1964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兴隆街21号。
被执行人:唐昌忠,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170号。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唐昌忠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夫妇借款20000元,当天被执行人唐昌忠向申请执行人郑长宽出具:“今借到郑长宽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的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2011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唐昌忠再次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夫妇借款413000元,当天被执行人唐昌忠分别向原告郑长宽出具:“今借到郑长宽现金233000元,大写贰拾叁万叁仟元正”的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按月利率4分计算利息。向申请执行人谭仕均出具:“今借到谭仕均现金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正”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从2012年10月19日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执行人唐昌忠共计向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夫妇借款433000元。后经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夫妇多次找被执行人唐昌忠还本付息,被执行人唐昌忠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诉请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以(2013)开江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唐昌忠偿还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夫妇借款433000元。判决生效后,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昌忠与其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唐昌忠的妻子刘美玲为被执行人。
【案件焦点】
在执行程序中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定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的规定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唐昌忠的妻子刘美玲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开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郑长宽、谭仕均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唐昌忠的妻子刘美玲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及具体内容的确定。在执行中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及具体内容能否直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妻子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谨慎,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直接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建立了执行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规范执行行为,要求依法执行,在执行中不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促使申请执行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认真考虑诉讼主张。同时执行权利属于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属于实体处理,因此申请执行人若要依据该规定主张被执行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其应当通过诉讼途径,在起诉时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通过诉讼程序确定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承担共同责任来解决,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这样才符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