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6)川1723执130号之三
被限制人张林,男,生于1973年9月30日,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建设街13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 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544.01元及利息,连带清偿唐亮所欠申请人借款34855.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林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林限制高消费。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林不得有以下以自己、公司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令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