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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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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30 17:33:43 打印 字号: | |

 

 

 

 

 

 

 

诉讼指南之一

走好您的第一步

              ——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就是通常说的“打官司’。说到“打官司”,您得先了解我国的诉讼制度,它是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简单地说,刑事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其中,“民告民”、“民告官”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必须起诉到法院才管。一般情况下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就告知您这两种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打官司”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定的诉讼时效,否则,即使您再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您胜诉。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时效的规定。详细情况您可参阅我院诉讼指南之二《诉讼时效》。

三、您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诉讼指南之二

时间不等人

               ——诉讼时效

 

如果您希望您的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您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出起诉,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

如果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诉讼,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您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现将一些主要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情况介绍如下:

民法通则

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

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

33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

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

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指南之三

注意相关时间

             ——民事诉讼主要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期间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主要诉讼期间的规定是:

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93条第2款: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135条、第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147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159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诉讼指南之四

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

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成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松法

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肓、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指南之五

为您的权利“投保”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您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等,总之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保全。这样,如果案件胜诉,即使被告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也有现成的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属于给付之诉。二、保全应当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三、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四、还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并且在保全错误或败诉时负责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产生的损失。因此,您申请保全时也要慎重,三思而后行,否则就可能为此付出代价。        

财产保全又分为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您随时可以申请保全。在诉讼之前,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您可以在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15日之内提出诉讼,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您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同样能够阻止被告非法转移隐匿财产。但先予执行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是应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也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您申请先予执行的时候应当格外慎重,否则将得不偿失。

 

 

诉讼指南之六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立案登记绿色通道制度

 

为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立党为公 的宗旨,使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全面保障。本院制定立案登记绿色通道制度。

一、设立特事立案服务窗口,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通道畅通。

二、绿色立案通道主要服务对象: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涉妇、涉幼、涉老、涉残等弱势群体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费案件。

三、绿色通道要保证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安排经验丰富的干警负责接待,方便诉讼。切实做到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时效、一流的满意,坚持快立、快审、快执。

四、绿色通道要采取“电话立案” 预约立案”、“ 网上立案” 等多种形式,丰富通道内容,延长通道长度。

 

 

 

 

 

 

 

 

 

 

诉讼指南之七

想要打赢官司  需要证据充分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特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7、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8、当事人在举证期内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许而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9、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伪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诉讼指南之八

想要打赢官司   需要充分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特告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

1、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您作为原告,应当提供您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如果被告认为您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作为原告,您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您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过去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把本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出示的证据隐藏起来,等到上诉过程中再提出。2002年10月起,如果您是案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诉讼指南之九

  诉讼费用

打官司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三类。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纠纷。下面为您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1万元以下     5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至2O万元 ×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1.5%+1 30O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1%+3 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 ×0.9%+4 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 ×0.8%+6 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7%+11 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6%+21 800元   超过2.000万元 ×0.5%+41 80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诉讼费;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

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行等,按规定应当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两类:申请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执行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 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申请执行费的速算方法如下:申请执行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万元以下 50元/件     0                   超1万元至50万元     1.5%    100

50万元至500万元    1%     2,400        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  0.5%  27,400

超过1 000万元       0.1%     67,400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1千至10万元       ×1%+20元

10万元至89.6万元  ×0.5%+520元             超过89.6万元的部分不交纳申请保全费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当事人有新的在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5、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规定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按受理费。

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7、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8、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指南之十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费管理规定

               

为规范诉讼费、执行费的收缴, 落实司法救助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三种。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民商事生效判决,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第四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须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 为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必须属于《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足以证明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后,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责令补交;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二、  诉讼费缓交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当事人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审查。

第十条经审查 符合缓交条件的,立案庭填写司法救助审批表,缓交数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缓交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缓交期限一审案件不得超过2个月,二审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二条 缓交审批手续办妥后,立案庭应及时立案,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诉讼费用缓交的期限后,将案卷移送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缓交申请经审查不予批准的,立案庭向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并将送达回证附卷。通知书应载明7日内不足额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业务庭在缓交期限届满之次日向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并将送达回证附卷。通知书应载明7日内不足额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决定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缓交期限届满,经业务庭催缴,当事人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放弃上诉处理。

三、 诉讼费减交、免交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由审理该案的业务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司法救助审批表,减交或免交数额在2000元(含2000元) 以下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减交或免交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八条 对起诉、上诉或申诉的一方当事人诉讼费决定减交、免交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审结后若对方当事人败诉的,前述减交、免交的诉讼费仍应决定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并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减交、免交申请经审查不予批准的,由审理该案的业务庭向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并将送达回证附卷。通知书应载明7日内不足额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的情况,由审判业务庭书面通知执行局,若系本院一审案件,由执行局负责执行;若系本院二审案件,由执行局委托该案原审法院执行局执行。

执行费预交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民商事生效判决, 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不预交执行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不预交执行费的,由执行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司法救助审批表,不预交数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批,不预交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决定。不预交手续办妥后,立案庭才予以立案。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不预交执行费的申请经审查不予批准的,由执行局向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执行费催缴通知书,并将送达回证附卷。通知书应载明7日内不足额交纳执行费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执行费应当在执行中足额收取。

五、 反诉费

第二十五条 反诉费按人民法院收费标准计算,一并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上诉案件中存在反诉费的,上诉人应一并交纳,由业务庭在案件审结时确定当事人负担。

六、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本院院长发现进入再审或再审提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再审受理费。

七、

第三十条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后,及时将预收发票(存根联)交回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凭缴款书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退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诉讼费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诉讼指南之十一

公民应尽的义务

             ——证人作证须知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保障程序合法、裁判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告知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行政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证人应当陈述其亲身经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6、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指南之十二

法庭审判纪律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外,原则上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群众,一旦进入审判法庭,就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相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5、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警告、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指南之十三

保护您的权利的第二次机会

                      ——上诉

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条件 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上诉期限: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上诉状:您要提出上诉,就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法院:您的上诉应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您的上诉状可以交到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交到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上诉费:上诉还须缴纳上诉费。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诉讼指南之十四

实现您的权利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丈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了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告知您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3、您的身份征明;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诉讼指南之十五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指南之十六

诉讼文书格式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是单位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或工作单位;律师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委托代理人:(同上)

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附:起诉状副本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                 一案,对上诉人          不服院    字第    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签名或盖章)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住址;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请求事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申请采取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字或者盖章)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参照申请人的写法)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或工作单位;律师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参照上诉人的写法)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法院于       日,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XXX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被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申请事项:(写明执行依据和执行标的数额或要求履行的行为)

     申请事由:双方因         一案,经          人民法院    字第   号判决(调解)后,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自诉人:

被告人:

诉讼请求和案由: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自诉人:(签字或盖章)  

       

 

 

 

 

 

诉讼指南之十七

如果您认为己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只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破产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对您的申请就无能为力了。

 

 

 

诉讼指南之十八

 

来访指南

 

为方便当事人,我院专设立案中心、信访接待中心、调解中心,分类接待来访当事人。

1、 起诉和申请立案事项,请到立案中心。

立案室设在立案中心,立案庭的立案室专门负责审查除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外所有案件的立案工作。每星期一至五由专人在立案中心负责接收向我院递交一审起诉材料、国家赔偿确认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并负责审查立案;同时,接受并办理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交事项;向来访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查询各类案件的案号、案件承办人等事项,接收当事人不服我院裁判的上诉状,并在三日之内转交业务庭。

2、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的递交和相关法律咨询请到信访接待中心。

信访接待中心,每星期一至五由专人专门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并提供法律咨询;负责接收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同时也提供查询各类案件的案号、案件承办人等事项。

3、参加院长接待日的当事人,请到信访接待室按信访接待人员的安排依次接待。

 4、到我院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请持我院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的交费处交纳。

5、递交证据材料、不服我院一审裁判提交上诉状的,请与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联系。

 6、对我院审判作风投诉的,请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有书面材料的,也可通过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转交。

 

诉讼指南之十九

来访须知

 

为保证来访接待实效和维护接待来访工作秩序,来访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 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正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

三、 信访人不得影响审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威胁、谩骂、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四、 凡反映集体意愿的,可写信或派2至3名代表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反映,不得煽动、串联集体上访。

五、 自觉遵守接待规定,维护接待秩序和清洁卫生。

 

 

 

 

 

 

诉讼指南之二十

 

 

1)群众来信来访或信访电话第一个接待、接听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听群众电话,要向群众(信访电话)通报自己的姓名和职务。

3)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

4)对信访群众(信访电话)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及时、准确。

5)能答复和办理的要及时认真答复、办理。该请示的及时请示,该转办的要及时转办。

6)对紧急信访事项、电话,要急事急办,特时特办。

7)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粗暴对待来信来访群众,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来信来访群众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诉讼指南之二十一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因裁判说理不透等原因而引起的上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或案件所在合议庭、业务庭,在案件作出裁判后的一定时间内,针对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为依据,以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的公正性,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促其服判息诉。

第二条  法官判后答疑是业务庭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法官裁判后的一项后续工作,法官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原则,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

第三条  法官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与申诉答疑两个阶段;口头答疑与书面答疑两种形式;坚持谁裁判谁答疑与保守审判秘密两项原则。

二、宣判答疑

第四条  判后答疑工作由本院立案庭信访接待室牵头,负责判后答疑的法官为案件的承办法官(现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或执行员)

第五条  法官宣判答疑,是指法官在宣告法院裁判结果后,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详细说明,使其理解裁判内容。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的,宣判法官应当向其阐明裁判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做好当事人服判工作。

第六条  法官宣判答疑内容应记入宣判笔录。

三、申诉答疑

第七条  法官申诉答疑是指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及业务庭对当事人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次申诉或情况反映,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

第八条  立案庭在院长接待日或日常接待来访当事人或处理来信申诉过程中,对本院作出生效裁判案件当事人在二年内首次提出申诉的,需要原审判庭主审法官出面答疑的,原审判庭主审法官除特殊情况外应即时到点答疑,不得推诿、拖延。

第九条  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答疑。情况特别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十条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接待法官要心平气和、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裁判中的法律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或理解有歧义的,接待法官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阐明,使当事人知晓法律术语的真正含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接待法官应向其阐明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和法院质证、认证的合法性。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未予采信的,法官应向其解释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接待法官应向其说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阐释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及与本案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消除其在法律理解上的障碍。

第十四条  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答疑工作,要着重对案件的疑难、新颖之处具体剖析、认真解释,帮助当事人认识判决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的公正性。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主要包括:

1、双方证据证明力相当,难以取舍,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判断证据的;

2、在裁判中运用法律推理方法的,如适用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或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裁判案件的;

3、法律无明文规定,运用相关法学原理裁判的;

4、运用新颁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新内容作为法律依据的;

第十五条  裁定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接待法官应在答疑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诉讼方式使用不当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方法。

第十六条  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发现有不影响裁判结果,但裁判文书存在文字、数字打印错误等形式上的瑕疵,接待法官应虚心接受当事人的批评,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事人讲明该瑕疵不影响裁判的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发现案件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接待法官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立案庭。

第十八条  各审判庭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发现涉及社会稳定、当事人众多、当事人情绪偏激、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要有政治敏锐性,及时反馈立案庭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接待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做好判后答疑笔录,笔录原件应移送立案庭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第一次申诉或反映的情况,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统一由立案庭回复。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官判后答疑后仍有异议,继续来访来信的,立案庭应当按申诉或申请再审程序处理。

四、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责任分配以分级负责为基础,实行院分解到庭、庭落实到人。主审法官已经调离的,由庭长落实到合议庭其他成员或本庭其他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主审法官负责审理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审判长对合议庭案件的判后答疑负有监督职责,庭长对本庭案件的判后答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诉讼指南之二十二

院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规范接待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接待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院长接待事项为本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不属于该事项范围的,由本院信访接待室按规定程序日常处理。每年一月和七月本院预先公告半年度院长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和接待院长等事项。

第四条  案件当事人向接待院长反映涉诉事项的,应当事先向本院信访接待室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亲笔签名(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诉状(或书面情况反映)、本案裁判文书、信访或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定监护人应当同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诉讼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代理手续。

第五条  院长接待日一般由副院长接待;副院长认为必要的,可以由其通过信访接待室预约主管副院长接待;经主管副院长接待认为必要的,可以由其直接预约院长接待。如遇开会、出差等特殊情况,接待副院长应当事先协调其他副院长代为接待。

第六条  接待院长应当在《院长接待日登记表)>上写明具体处理意见或工作要求并亲笔签名。对于当场不能解决的事项,接待院长应当责成有关部门确定专人限时按程序处理并答复信访人。对于重大、复杂或群体性事项,接待院长应当亲自组织调查研究,亲自组织做好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院长。

第七条  凡对本院再审生效裁判不服,或对本院针对性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经主管副院长接待处理,信访人仍然缠访缠诉的,本院不予受理复查。

第八条  传达室根据初访人的来访内容,负责向有关职能部门或信访接待室引导分流。信访接待室负责审查裁判生效六个月之后的申诉和形式审查院长接待事项;负责办理院长接待日预约手续,凡未经预约的,不予接待;负责编定案号、信息录入、接待记录、处理登记、督办、报告、通报(将原始材料的有关信息录入电脑后,即书面移交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收)。立案庭对此负有监督义务。

第九条 凡院长接待事项,由其涉及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指派专人在三个月内将信访案卷材料搜集齐全,按诉讼档案的基本要求立卷归档(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负责接待的院长审批);凡未按规范要求归档的,档案室有权拒收;凡未按时归档的,档案室负责通报。政治部对此负有考核义务。

第十条  法警大队负责院长接待日的维持秩序和安全防范,主管法警大队的副院长对此负有监督义务。

 

 

 

 

 

 

 

 

 

 

 

 

 

 

 

 

 

 

 

 

 

 

 

 

 

 

 

 

 

诉讼指南之二十三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再审立案工作,畅通信访申诉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听证,是指由人民法院组织,听取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诉人、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意见陈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立卷审查或再审决定的和序。

第三条听证由本院立案庭组织实施。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权利。

第五条对下列案件一般应当组织听证:

(一)申诉人、再审请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提出新的证据牟案件;

(二)上级法院、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

(三)上访老户案件;

(四)集团诉讼案件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脸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答复,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可以在信访接待阶段进行,也可以在案件复查阶段进行。

第八条听证可以组织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诉人、被申请人双方进行,也可以组织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单方进行。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和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干部群众等参与旁听。

第十条听证一般在人民法院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举行。

第十一条听证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法官一人单独进行,由书记员担任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权限。

因集团信访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在十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举行双方听证的,应在听证十日前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十四条听证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应当交对方质证,但不作认证。

第十五条听证过程中,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参加听证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当事人及基代理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七条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每案一般只听证一次,必要时可补充听证。

第十九条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人、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可当庭驳回;

(二)信访听证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评议认为申诉人、再审请人所举证据不能或不足以证明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五日内书面通知不予立卷审查,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三)信访听证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评议为申诉人、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五日内以给立卷审查通知书,对访案件立卷审查;

(四)复查听证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制作驳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再审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应针对申请理由逐条分析说理;

(五)复查听证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按照审批程序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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