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辖区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5人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判令王某等人在达州市市级媒体对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16.35万元。
2012年5月至2018年6月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牟某某等5人在经营烤鱼店时,为增添食品味道、节约成本,长时间持续致使或默认厨师张某某将顾客吃剩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进行回收,简单过滤之后再加热熬,再将提炼后的“地沟油”与新鲜油脂按一定比例混合进行烤鱼配菜炒制,将炒好的配菜导入烤好的鱼中,提供给顾客使用。2019年8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经营烤鱼店期间,自行或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厨师)从回收的餐厨垃圾中提炼“地沟油”,作为烤鱼炒制配菜的“食用油”与外购食用油混合进行烤鱼配菜炒制,然后提供给顾客食用,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系开江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达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代表等40余人应邀参加旁听,人民陪审员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薛某某参与案件审理。经过近5个小时的庭审,开江县法院对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并自愿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案件类型,旨在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会触犯《刑罚》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希望广大餐饮企业家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