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吴维菊,女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筒车铺村6组75号。
申请执行人顾永财,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筒车铺村6组75号。
申请执行人顾永均,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红豆村红豆小区2栋1单元4楼8号。
申请人执行人颜永秀,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古罗镇良丰村顺林组89号。
申请执行人顾永琼,女,1970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筒车铺村6组75号。
被执行人文登均,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6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筒车铺村6组61号,身份证号:513023196304060534。
被执行人陶一玉,女,汉族,生于1965你那4月21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筒车铺村6组61号,身份证号513023196504210525。
二、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文登均幻听“顾元佑的儿子要伤害自己的儿子,顾元佑欲加害自己全家”,因气愤,被执行人文登均手持斧头进入顾元佑家中,用斧头末端打向顾元佑的头部左侧,致顾元佑头部左侧颞骨受伤,顾元佑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开江县公安局对顾元佑的死亡进行了司法鉴定,认为死者顾元佑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7月27日,经四川省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文兴均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文登均2017年7月17日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吴维菊、顾永均、顾永财、颜永秀、顾永琼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公开审理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23民初1073号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文登均、陶一玉未如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吴维菊、顾永均、顾永财、颜永秀、顾永琼向开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调解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令其履行义务,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多次与其联系,被执行人都已各种理由不予出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查询其财产,但是一无所获。案件承办人孙俊松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被执行人文登均现在精神病院治疗,且陶一玉已年近六旬,家中经济情况较困难,故孙法官多次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经过孙法官的多次劝导,双方来到法院后,由于申请人一方在谈到死者顾元佑时情绪激动,而被执行人一方也不愿让步,案件调解陷入僵局,孙法官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的儿子文祥取得联系后,经过多次沟通、劝解,孙法官带领执行人员审时度势,准确把握火候,分别“降温、熄火”,让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和平解决纠纷,经过一整天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0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5万元,且案件承办人孙法官向院领导申请、汇报,经过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开江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1.5万元,被执行人表示收到5万元后,自愿放弃剩余标的款,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四、分析点评
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矛盾聚积最深、最易爆发的阶段,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审判效果,所以执行工作不但要求执行人员有过硬的业务知识,还要掌握执行技巧和执行方法,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顺利和解,我认为与执行人员讲究执行方式、方法和执行技巧分不开的,经分析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分析案情,制定执行方案。执行案件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首先见到是判决书,只能根据判决书了解案件初步信息即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及判决结果,经进一步与双方接触后,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然后确定执行方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首先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找出矛盾的焦点,对症下药,使执行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慎用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是针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用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该案被执行人文登均因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院治疗,而另一被执行人陶一玉年近六旬家中确实经济情况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没有盲目采用强制措施,而是多次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劝导和讲解,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双方做思想工作,把握火候,分别“降温、熄火”,让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和平解决纠纷。
3、找准矛盾焦点。执行工作不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要找到案件矛盾的焦点,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较深,这就要求执行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迅速找出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所在和争议的焦点才能对症下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因赔偿分歧较大,执行人员向其讲解法律,释消疑惑,依法讲理,以情动人,是双方面对面地坐下来协商解决,最终化解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