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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颜崇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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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14 15:33:30 打印 字号: | |

执行法院: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颜钦

  被执行人:颜崇伦、周运梅  【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26日,本院以(2015)开江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颜钦与被告人颜崇伦及被告周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人颜崇伦于被告周运梅偿还原告颜钦本金11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颜崇伦未履行该判决,颜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颜崇伦、周运梅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颜崇伦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执行义务。2016年3月25日,本院以(2016)川1723执38号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颜崇伦名下的川AM2W77宝马牌小轿车一辆,由颜崇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规定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2年。2016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颜崇伦和申请人颜钦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但颜崇伦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颜钦要求本院处置颜崇伦的车辆。后来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两次前往成都扣押颜崇伦川AM2W77宝马牌小轿车,颜崇伦谎称其车已抵偿给债主熊正宽,拒绝交付以逃避法院的执行。此后执行人员多次电话通知颜崇伦要求将该车交付到开江县人民法院,颜崇伦均未履行。2018年7月19日,本院针对颜崇伦的拒执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同时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颜崇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同月27日,颜崇伦的儿子颜怀山将川AM2W77宝马牌小轿车交付至法院, 2019年7月,颜崇伦与申请执行人颜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颜崇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并用法院已经查封的车已抵偿给债主熊正宽,拒绝交付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被执行人归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义务,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开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