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叶洁深,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后街125号。
被执行人孙海军,男,汉族, 1980年9月20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二里半村5组。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9日,徐汉皋(申请执行人叶洁深姐夫)在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150号开办开江县艾美快餐店,徐汉皋差资金向原告叶洁深借款10万元。2018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孙某入伙,差入伙资金5万元,由徐汉皋垫付。当天,被执行人孙某向徐汉皋出具了欠条。申请执行人叶某向徐汉皋催收欠款时,徐汉皋用被执行人孙某的5万元欠款冲抵了部分借款。徐汉皋将被执行人孙某的5万元欠款转让给申请人叶某,当天,用电话通知了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某予以认可。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执行人孙某未偿还该笔欠款。申请人诉至到开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某辩称下欠申请人5万元是事实,但有13650元在徐汉皋手中,应当抵扣申请人叶某的借款,现只欠申请人36350元。后在开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某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每月月底偿还申请人叶某5000元,余款6350元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即被执行人孙某共计向申请人叶某偿还借款36350元(此款不包括被执行人孙某已冲抵的13650元)。在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未按照协议内容按期履行。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叶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孙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场接受询问。承办法官组织执行干警到其居住地寻找被执行人,第一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未找到本人。后承办法官又以电话联系等方式联系被执行人孙某,均无果。2020年12月17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执行干警到其家中找人,被执行人刚下班回家。办案人员向其表明身份及说明来意后,被执行人当场表示愿意履行该笔欠款,但要分期履行。本院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后,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约定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仍然未按照协议履行。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一是向孙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二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组织人员立即将孙某强制带到法院,承办法官向孙某说明了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还款的法律后果。但孙某还是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一副老赖的态度。承办法官立即作出对孙某拘留15日的决定,由执行干警及法警将其带入看守所。孙某家属见状,次日主动带钱来履行还款义务,在与申请人协商后,当场兑现下欠款项,本案顺利执结。
四、典型意义
在全国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该充分认识执行形势刻不容缓,申请人要充分理解执行法官,理解执行过程中的种种情况,尊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也要明白,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不能心存侥幸躲避执行。本案涉及标的款数额较小,但孙某多次失信,企图规避执行。承办法官通过全面摸排孙某财产状况,确定其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后,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拘留等措施,孙某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