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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修订)
开江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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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0 09:28:13 打印 字号: | |

 

 

开江县人民法院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修订)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强化对新时代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监控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条 要坚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到各部门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审执业务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干部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三条 要以违纪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为重点,全面构建覆盖全院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防控机制结构合理并运行顺畅,相关制度配套完善并执行有力,预防腐败成效明显。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为本院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掌握审判权、执行权、组织人事权和财务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共性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三非工作机制,违规接受他人好处,干预过问案件,利用职权对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正当影响,为当事人转递材料、介绍律师,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特殊关系人不当接触。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公款旅游、违规接受他人宴请、红包礼金;违规进入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参与赌博或其他违规活动。

3.违反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廉洁家教家风,个人生活作风歪风邪气,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意识形态防控要求,妄议中央或在公开场合、互联网发表不当言论。

4.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5.违反规定将案卷材料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

6.利用职务影响以生日、婚丧嫁娶、乔迁、升学等名义邀请当事人、律师以及服务管理对象,收受财物。

7.利用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

8.在外出办公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三同(同行、同吃、同住)。

9.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宴请、娱乐、消费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向当事人借钱、借物、借用交通工具。

10.利用职权对应该回避的案件而不回避;在审执过程中发生消极审判执行或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11.利用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防控措施

1.将党章、党规、党纪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关于禁止与律师不当接触等铁规禁令纳入党组中心组日常性学习计划和部门干警学习内容,确保铁规禁令入脑入心。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平台填报及处置工作,从信访举报等问题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加大问题倒查和处理力度。

2.动态掌握干警任职回避情形,掌握调动、辞职、开除、退休人员就业情况,完善法院离任人员、干警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识别预警系统信息录入,严格执行禁业限制规定。

3.常态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警钟长鸣。

4.畅通外部投诉举报渠道,从信访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对分管部门干警执行院纪院规监督不力,被上级或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查处。

2.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廉政教育工作开展不及时,领导和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娱乐、消费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4.违反规定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5.谋取私利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6.在人事任免、人事调整、晋升职级、招聘人员、人事考察、评功受奖、评优评先方面,利用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接受吃请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7. 违反办案纪律和政治纪律,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和个人事项报告制,对组织不老实,阳奉阴违,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公款宴请。

8.缺乏政治敏锐力,对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社会关系复杂,拉帮结派,被拉拢腐蚀。

9.违反三非三个规定,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

10.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

11.对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可能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

12.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案件处理、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廉政风险。

13.在基建工程、各项工作招标、大宗物品采购等环节中收受好处,请托说情、违规操作等。

二、防控措施

1.切实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2.将执行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三个规定填报情况和保密工作情况纳入党组班子及成员述职内容定期报告。

3.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部门人员的日常廉政教育。常态化推进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线索排查和三规倒查,严格落实督办与督察衔接机制,畅通向纪检组移送线索机制。

4.经常性开展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锤炼,保持警钟长鸣。

5.定期开展政治督察、一岗双责履职情况检查,公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日志,动态督促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

6.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未经发布的事项,不得擅自泄露。

7.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资金使用等方面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专断。

8.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任用标准,客观公正选拨任用干部,自觉接受广大干警监督。

9.加强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坚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10.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广大干警监督。

第七条  立案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 不按规定审查立案,在审查受理案件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故意拖延刁难,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立案条件不完善的,予以受理,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违规办理司法救助,在办理诉讼费减、免、缓过程中,因亲友关系或同事说情等原因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3.违规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造成国家赔偿。

4.违规分案,收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好处,违规立案、分案;对领导干部干预过问、调整分案提供便利。

5.泄露审判秘密或工作秘密,违规转递案件材料。

6.违规会见代理人、当事人,业外交往复杂,与律师、案件当事人等不当接触,利用职务之便,假借调解之名,向案件当事人收受费用、吃拿卡要。

7.卷宗材料保管不力,对庭内重要文件、材料、档案管理不当,存有泄密、丢失材料风险。

8.违规核收诉讼费,在核算诉讼费时为他人弄虚作假、提供便利。

二、防控措施

1.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商事、执行立案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立案时间的规定及时立案,方便当事人。

2.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执行案件立案规则,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认真落实四类案件监管标注工作。

3.畅通外部投诉举报渠道,从信访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线索进行倒查。

4.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核算应交诉讼费用,定期开展诉讼费减、免、缓手续办理检查。

5.具体明确立案部门负责人年度述职重点内容,重点听取制度执行情况;加大对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追责问责,对把关不严、签过路字的一律倒查责任。

6.加强廉政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学习,增强保密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7.加强工作责任心,妥善管理卷宗材料。

第八条  审判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甚至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3.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

4.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或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5.审限超期或变更审限不规范,拖延办案或超审限办案。

6.案件质量不高,存在错案风险,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因故意枉法裁判或过失致裁判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国家赔偿。

7.向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汇报案件不全面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办案,向合议庭、法官专业会议、审委会研究汇报案情时故意漏报瞒报,违规适用量刑,泄露审判秘密。

8.判后答疑流于形式,存在案结事不了和信访风险,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不严格执行判前沟通,造成冤假错案引发不良影响。

9.卷宗保管不到位和卷宗归档不及时,案件材料丢失,对归档卷宗材料审核不严。

10.裁判文书生效后不及时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非监禁刑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在判决财产型刑罚后不及时移送执行,造成国家法定财产损失。

11.裁判文书存在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工作作风不实,沟通不当,引发群众信访;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或上级转办信访件处理不及时,释法明理、判决后答疑和信访回复不到位,引发严重后果。

12.违规超标准进行司法救助,挪用扣减司法救助款,不按规定办理司法救助工作。

13.在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中,违反规定对行政机关迁就、照顾、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14.接待群众、当事人不到位,庭审着装和程序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司法礼仪不规范,引发当事人信访或网络负面舆情。

二、防控措施

1.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关于期间、调解、财产保全的各项规定,对涉诉信访案件一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符合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律提请惩戒调查。

2.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各项规定。

3.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业务监督管理,对案件卷宗材料严格管理。

4. 加强对一岗双责履职监督,坚持违纪违规问题责任一案双查,每月由分管领导听取庭长四类案件监管情况汇报。

5.重要文件、材料,厘清历史遗留问题,健全工作交接手续,建立档案查核机制。

6.设置专门场所,安排专门人员,对赃款赃物进行台账管理,进一步规范赃款赃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交付执行台账,定期开展督察检查。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开展案件当事人回访,从信访投诉举报中收集发现违纪违规线索并严肃查处。

7.加强保密教育管理。

8.通过法官专业会议经常性开展业务交流学习,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司法礼仪培训和专项检查,纠正不良工作习惯。

9.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升案件质效。

10. 实质化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畅通内部外部监督渠道,发现违规审判将予以严肃追责。

第九条  执行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收受他人好处,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拖延办案。

2.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因故意枉法裁判或过失致裁判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国家赔偿。

3.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办案,研究汇报案情时故意漏报瞒报,泄露审判秘密。

4.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不严格执行判前沟通,造成冤假错案引发不良影响。

5.案件材料丢失,对归档卷宗材料审核不严,虚假结案。

6.工作作风不实,文书错漏、瑕疵,低级错误沟通不当,引发群众信访;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或上级转办信访件处理不及时,释法明理、判决后答疑和信访回复不到位,引发严重后果。

7.挪用案款,冒领案款。

8.违规超标准进行司法救助,挪用扣减司法救助款,受领导干扰,不按规定办理司法救助工作。

9.在评估拍卖环节中徇私舞弊,违规操控机构抽选、虚假拍卖、虚假流拍以物抵债等违规处置财产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10.泄露执行秘密或工作秘密,违规转递案件材料。

二、防控措施

1.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2.常态化开展对审限、执行核心节点、案款支付的专项督察,坚决杜绝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拖延办案行为发生。

3.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三非工作机制。

4.加强执行业务培训,提升执行干警综合办案能力。

5.建立专人专岗案款管理,每日通报案款发放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6.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审批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司法救助。

7.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从信访投诉举报中收集发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线索,实质化开展法官惩戒工作。

8.加强保密教育管理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不按规定进行案件评查,存在说情现象。

2.泄露审委会研究秘密或审判秘密。

3.案件档案材料遗失,重要文件、材料、档案管理不当,存有泄密、丢失材料风险。

4.司法统计审查不严,数据造假风险。

6.接受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宴请或收受财物,向中介机构借钱、借物、借用交通工具。

7.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好处,在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8.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防控措施

1.规范案件评查机制,坚持评查案件自动分案为主,对评查案件明显过错的依法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2.严格执行审委会议事规则,专人负责审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对泄露审判秘密的线索严肃查处。

3.严格把关司法统计数据,防止数据失真。

4.严格执行鉴定、评估、拍卖等相关规定,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政治部(督察室)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方面监督不到位。

2.徇私舞弊,工作讲人情,包庇纵容违纪违法问题。碍于情面,对违纪事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公文在流转处理中容易出现转办不及时,导致工作失误。

4.在人事管理、干部任用、考核、评先工作中,泄露相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

5.在工资福利计算、五险一金调标中,不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调标政策,导致个人工资信息失密、工资和五险一金调标出现错误。

二、防控措施

1.抓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组抓实全院干警的日常廉政教育。

2.严格遵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及案件查办工作制度规定,规范审批工作流程;严格遵守最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等各项制度。

3.加强督察业务学习,对照督察工作职责监督履职到位。

4.每日对内网邮件、公文、纸质文件进行清零处理,流转规范,签收转办文件实行登记制。

5.加强政工人事制度、保密工作制度,坚决做到公道正派,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违反工作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2.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规定。

3.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

4.文秘、保密工作中出现的疏忽大意、不尽职尽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5.在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导致工作失误。

6.档案管理工作中,不认真遵守档案借阅管理规定,借阅不规范或者混乱导致卷宗遗失。

7.档案管理工作中,不认真遵守保密规定,不按规定查询、复印档案,泄露审判秘密。

8.违反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9.私自动用警车、公车为他人和本人便利或者谋取私利。

10.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诉讼、执行档案、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

11.在物资、装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潜在接受他人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二、防控措施

1.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复印登记等规定。

2.明确管理分工,压实印章管理责任。做到审签后盖章,并做好登记管理。

3.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

4.杜绝用微信、QQ等软件传递涉密文件。

5.明确管理分工,压实管理责任,保密文件落实专人管理,做好登记、借阅、存档等工作。

6.加强财物知识学习,经常性开展财务管理、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的学习,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加强党性教育、廉洁教育,定期开展内部检查。

7.严格遵守物资发放流程,先审批再发放,并对库存物资定时清点;明确管理分工,落实专人管理。

8.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进行车辆管理使用,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等行为发生。

9.严格执行物质采购相关规定,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

10.加强队伍信息建设,提高队伍写作水平,对外文稿严格层层核稿,严防出错。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工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警械等特殊物品,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照法官指令及时制止在庭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3.在值班、安检、保卫等方面,碍于情面或关系,违反规定放行或安检措施不到位造成不稳定影响。

4. 在审判法庭值庭或押解被告人过程中,故意放松警觉,造成在押人犯监控不到位或脱逃。

5.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违规使用械具或者违规采取强制措施。

6.在押解刑事被告人过程中受托私下放任接见,或放任同案被告人串供。在多被告案件押解、看管过程中对其约束不严,致使被告人相互讨论案件情况,进行串供。

7.押解、看管中违规让被告人与家属会见。在刑事案件押解、看管中,违规让被告人家属会见,给被告传递物品等行为。

8.安检不严不细。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未经承办法官同意,让当事人到审判区域旁听案件庭审情况,或者让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设备到审判庭导致对审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装备保管不严、遗失装备。对警用装备保管不严,违规借、赠送给非司法警察人员,致使装备遗失。

二、防控措施

1.加强对司法警察押解、看管规则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全体司法警察严格按照押解、看管规则履行职责。

2.加强督导力度,不定时对多被告案件的押解、看管、庭审情况进行督导。

3.建立警用装备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负责装备管理,建立装备领取归还台账。

4.加强保密意识要求,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5.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形成纪律震慑。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在政府采购程序和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弄虚作假,在物资、装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接受他人吃请、娱乐、消费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2.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应当查处而不查处。

3.应当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而不受理,接受他人说情打招呼;接受被监督对象的红包礼金。

4.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5.违反八项规定超标接待和铺张浪费。

6.文秘、保密、意识形态、舆情引导工作中出现的疏忽大意、不尽职尽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二、防控措施

1.加强财经纪律学习教育,经常性开展中央八项规定、审计、采购等相关工作要求的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做到公开、廉洁、规范。

2.严格履行机关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驻院纪检组监督。

3.严格按照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办理。

4.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坚决杜绝违规接待、超标准接待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工会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点

1.物资采购及管理不规范,存在吃、拿、卡、要或吃回扣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工会经费的现象。

2.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做假账、设立小金库、挪用贪污公款的情况。现金开支范围过大,可能出现库存现金过大。

二、防控措施

1.严格物资采购及管理程序,凡开支必审批、重大开支必上会,从制度上杜绝廉政问题。

2.加强资金管理,做好现金日记账,加强库存管理,定期向分管领导、院长汇报开支明细。

3.按照程序审核账目,做到账目清,严格执行《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管好用好工会每一笔经费。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建立和管理

1.成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余院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党组书记、院长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院领导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2.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增强干警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司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要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通过审务督察、案件评查、信访接待、舆情分析等工作,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进行及时处置。

4.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