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开江县人民法院X号案的申请人,
我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了,
他正在法院开庭……”
原告执行人肖某与被告金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金某某在裁判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金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对下欠的2万元欠款一直未予履行,且金某某长期在国外,行踪不定,法院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5月23日上午,开江县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执行首例派单,值班人员立即联系当天值班法警,值班法警立即联系该案执行法官,并安排人员到该案被执行人金某某开庭所在的法庭外值守,待金某某开庭结束便将其传唤至执行办案区。经检查金某某及其妻子手机,发现近年两年的微信收入分别为14万余元和28万余元。经执行人员释法明理,并向其告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但金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执行法官经调解无果,拟拘留被执行人金某某,遂将被执行人带至医院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金某某妻子向执行人员表示立即还钱,希望不要拘留金某某。后,双方在法院现场交付了执行款2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110”模式的快速响应机制在提升执行效率、维护胜诉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开江法院将继续优化这一机制,加强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威慑,确保老百姓的“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